e租宝非法集资案

浏览次数:7217次 更新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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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
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
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201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发现,“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
2015年12月8日,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微通报,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底,办案民警介绍,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e租宝也在官方微博证实被查,并宣布业务全部暂停,随后网站及APP再也无法打开。
  自此,“e租宝时代”正式落下帷幕。

  钰诚系指钰诚集团旗下主要包括钰诚云商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钰诚东南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兰花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南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芝麻金融、惠仁财富、玖钰财富、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平台”类公司。
  钰诚国际形式上属于“钰诚系”最顶端的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蚌埠等地设立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八大业务板块。钰诚集团主要以安徽钰诚融资租赁为主体,该融资租赁公司2012年成立,成立之初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于当年7月增至3000万美元,2014年认缴增资至近6亿美元。其中,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66%;蚌埠市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1.67%,格兰伍德进出口公司持股31.67%。钰诚投资由丁宁控股51% 。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钰诚国际并未直接持有钰诚系国内主要公司股份。钰诚系主要公司股东以自然人持股为主,只有少数公司股东是法人。

  2015年12月3日,有媒体爆料知名互金平台e租宝 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警方带回调查,疑涉嫌非吸自融等问题。
  2015年12月4日,e租宝发布声明,声称当晚40余人离开了经侦并且拍了合影,随后,e租宝与网贷之家开始了一场撕逼大战。
  2015年12月8日,e租宝京沪办公场所均被调查,多部委或参与其中。
  2015年12月9日,钰诚集团大厦揭牌,e租宝实际控制人33岁的丁宁被抓。
  伴随着e租宝事件的爆发,钰诚集团陷入停摆。钰诚集团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段的总部办公大厦门牌、LOGO已经被拆除干净,集团的公开电话及公关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各地的分工司也相继被查封。

  交易模式
  根据e租宝宣传材料,e租宝主要出售融资租赁项目预债权。其交易模式为钰诚租赁与项目公司首先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钰诚租赁购买项目设备转租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定期向钰诚租赁支付租金,钰诚租赁则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和本金。
  按照这一业务模式,钰诚租赁在其中赚取利差,而e租宝则收取平台手续费,钰诚系则将之称之为“A2P”模式。
  实际运作中,钰诚租赁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大多是虚假合同。雍磊供述,早先丁宁安排专人找一些企业谈合作,和这些企业签订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合同。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已查证的207家项目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真实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300万元,其余均为虚假项目。虚假项目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承租公司”真实存在,但融资租赁项目并不存在,或者承租公司确实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没有拿到借款;
  二是钰诚系未经其他公司许可直接用这些公司的信息制作项目;
  三是钰诚系收购其他公司后虚假增资或者新注册公司,然后用这些公司的信息制作假项目。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 “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一、购买信息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二、个人挥霍

  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三、员工薪金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四、广告炒作

  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五、投资不良债权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六、还本付息

  有媒体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七、产业扩张

  在泛金融方面,去年钰诚集团一举收购了芝麻金融、安信普华、安心惠普、华泰大通等公司。在资本市场,去年11月,钰诚集团在香港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还计划收购港股创信国际的控股权。

  而在其他产业上,钰诚集团则有着更加纷繁且相互毫无关联的投资。去年6月,兰花国际旗下的北京钰信管理资讯有限公司成立,进军猎头领域;7月,钰诚云商推出“铂钰手机”与即时通讯工具“钰诚e信”;10月,兰花国际并购从事安保业务的猎人国际;11月,钰诚集团与由杨澜、吴征掌舵的阳光七星集团就其主导开发的包括《泰坦尼克密码》等在内25部电影达成合作,并各自投资50亿元成立中国全球影视投资基金联盟。

  相关数据显示,“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
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201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发现,“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
2015年12月8日,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微通报,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   
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
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
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
    2016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突出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791人,依法办理“e租宝”非法集资案等重大案件。
   2016年3月12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当前非法集资的形势比较严峻,案件处于高发和频发阶段,作案的方式和花样也在不断翻新。”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当日主动提及“e租宝打着互联网和P2P涉嫌非法集资”的话题,他指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正在追缴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e租宝非法集资案”因其手法创新,涉案金额大,牵连面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两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记者招待会上主动提及此案,传递出主管部门在新经济领域积极主动有为的自信姿态,面对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再因法律滞后于新科技新业态而一味退守甚至面对质疑只回应“无可奉告”,而是及时创新管理、加强监督、依法治理、规范行业,这势必能更有效的保护新业态新经济的健康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又保护企业、投资人等的合法利益,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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