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
2015年,完美公司针对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广州梦妆”)利用近似、抄袭完美芦荟胶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行为,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出相关维权诉讼,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的审判,最终判决确认“完美芦荟胶为知名商品”、“完美芦荟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广州梦妆立即停止侵害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完美芦荟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014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查处了广州梦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的工厂,现场查获大批标有“完美芦荟胶”字样的产品(以下统称“仿冒产品”),随后对广州梦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销毁仿冒产品,并对被告处以罚款处罚。
完美公司经比对仿冒产品,发现广州梦妆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完美公司的商标,但其生产的产品不仅使用了“完美芦荟胶”的商品名称,而且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完美公司认为:针对该种情况,公司不仅仅要维护公司的商标,更应该确定“完美芦荟胶”知名商品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品牌价值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完美公司以广州梦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讼请求,将广州梦妆诉至法院。
终审维持原判 完美胜诉
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书认定,完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妆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判决驳回梦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完美公司诉梦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